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
(壹)社會廣泛關註;(二)法律規定的比較原則;(3)典型;(四)復雜或新的類型;(五)其他指導性案例。
第九條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公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整理匯編,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