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律師和當事人閱卷沒有相關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對律師和當事人的閱卷做了詳細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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