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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實行循環的指導意見

法律分析: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109。正在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後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關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執行新生效法律文書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歸還的,強制執行。

實施輪換應當重新備案,並適用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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