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109。正在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後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關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執行新生效法律文書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歸還的,強制執行。
實施輪換應當重新備案,並適用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