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是非法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權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的促銷廣告附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和《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壹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下列權利:
(壹)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權;
(五)對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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