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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抱怨過去。

法律主觀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1。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2.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度而實施犯罪的;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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