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盯梢或者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