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