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試行)》第十條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提起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