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通過互聯網銷售藥品,應當遵守本法關於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其他藥品不得在互聯網上銷售。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五條毒性藥品的收購和管理由各級藥品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處方用藥是國有藥店和醫療單位的責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毒性藥品的采購、經營和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