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為服務員,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會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即使是個體工商戶,也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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