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永久基本農田不得種植楊樹、案樹、構樹等樹木,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