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