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二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他可以優先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