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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權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有權向單位舉報和反映生產中的各種問題,這壹權利受法律保護。同時,職工在生產過程中享受單位提供的安全保護的權利也在法律規定中有所體現。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安全生產法》第51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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