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提議召開村民會議。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村民會議有權更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和打擊報復。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