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作如下處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3)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和權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