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