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壹。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隱瞞、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藥品安全事件的;(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三)在藥品、特殊食品審批過程中,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準予許可的;(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