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村民可以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反映,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正;村民委員會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該決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