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親”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在公元488年創立的。按照儒家的孝道倫理,兒孫必須盡到贍養老人、送老人於死地的義務。孝文帝特詔,以表心意。對於那些犯了死刑的人來說,他們的父母和祖父母沒有繼承人,也沒有人贍養他們,在被處決前,他們被要求在家裏度過余生。中國自漢魏以來,法律的儒家化突出表現在禮率法和接受禮入法上。儒家的禮已經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很多宗法倫理道德規範直接升級為法律規範。孝文帝漢化改革中的法治建設繼承了這壹傳統,並取得了新的進展。養兒育女制度在北魏入法,為後世所沿襲。它強調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是中國古代法律家族化、倫理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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