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販賣、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