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電子遊戲設施設備的賭博功能,與商戶約定以回購獎品的形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有價財物的,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博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