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時,當事人(或其代理權限範圍內的委托人)應親自簽字或蓋章。如果簽名是印刷形式,由於不能證明法律文書已經當事人同意並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相應的法律文書也就不成立,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但以印刷形式簽署,並經當事人補充簽名或蓋章確認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