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宅基地被大隊占用的,壹般可以退回。但如果大隊因為宅基地長期荒蕪,他人已經使用該宅基地建房,經縣級部門批準後收回閑置宅基地分給他人,當事人壹般不能收回。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