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淵源:大陸法系的法律淵源不包括司法判例,而英美法系包括。
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習慣用法典對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規範作出統壹的、系統的規定,法典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的主幹。英美體系很少制定法典,其法律結構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構成。
法官的權力不同:大陸體系的法官只能適用法律,沒有創制法律的權力。英美體系的法官可以援引法律的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創造法律。
訴訟程序不同:大陸制度以法官為中心,具有質疑的特點。英美制度以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為中心,具有辯護的特點。
法律邏輯不同:大陸法系法律推理通常采用演繹法,英美法系主要采用歸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