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繼承的限制)
被繼承人在臺灣省的遺產由在中國大陸的人合法繼承,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屬於作為繼承者的臺灣省地區;臺灣省沒有繼承人的,歸臺灣省後按順序為繼承人;如果臺灣省沒有繼承人,則屬於國庫。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入國庫的遺產,不適用前款規定。被依法責令將資金臨時存儲在專用賬戶保管的,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遺囑人將其在臺灣地區的財產遺贈給中國大陸的人、法人、團體或者其他機構,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上述條款規定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目前,沒有新的修正案。遺囑是當事人自己立的,律師公證員只是作為第三方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