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八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配備油煙凈化設施、未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對未配套設置專用煙道的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