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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暑假支教的人身安全由誰負責?請學過法律的同誌回答壹下。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職責,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請註意,學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責任。這要看妳當時的具體情況。其他的基本沒什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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