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國務院衛生、市場監督管理以及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全國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非法交易和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