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學生在中午(11.00)至返校(14.50)期間受到傷害,根據民法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學校應承擔部分責任。因為學校的補課違反了相關教育規定,在此期間發生了傷害,學校可以承擔部分責任。如果不是補課,學校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