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