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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債務的法律規定

第三人經債權人同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有兩種解釋:壹是債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即第三人在受讓人之後履行債務,取得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人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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