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民事法律行為、訴訟行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表他人發出要約、代表他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義務、代表他人申請企業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申請專利等。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僅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應具備以下要件:(1)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2)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3)代理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4)必須合法。代理行為的後果由委托人承擔。
壹般法律行為是我自己直接做出的,後果由我自己承擔。比較常見的,比如自己買東西,自己拋棄壹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