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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行為與壹般法律行為有什麽區別?

代理行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第三人實施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包括民事法律行為、訴訟行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表他人發出要約、代表他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義務、代表他人申請企業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申請專利等。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僅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應具備以下要件:(1)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2)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3)代理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4)必須合法。代理行為的後果由委托人承擔。

壹般法律行為是我自己直接做出的,後果由我自己承擔。比較常見的,比如自己買東西,自己拋棄壹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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