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要求退貨。銷售代理合同屬於民法典中的紀律合同。因為銷售代理權來源於委托人的授權,壹旦委托人的授權終止或代理期限屆滿,原代理人不得再次銷售產品。從權利的角度來說,屬於無權銷售原代理產品。從義務的角度看,代理權終止後,原代理人沒有義務為委托人銷售原代理產品。據此,代理終止後,代理商沒有義務為對方公司銷售產品,可以要求對方公司收回產品。因為公司在代理關系中沒有取得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代理人有權在代理關系終止後要求返還。根據《民法典》第951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交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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