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的國徽是中國人民的象征和標誌。壹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七條下列文件和出版物應當印制國徽: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NPC常委、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和外交文件;(2)信封、信箋、請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NPC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職務上使用的;(三)NPC常委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四)國家公布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