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民間借貸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通知》依法查處。
(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銀行業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行為,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手段非法吸收民間借貸,非法吸收信貸資金,然後高息轉貸,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涉嫌犯罪的,將非法吸收民間借貸的有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