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類型的不同,承諾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如果是壹般擔保,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接受,承擔保證責任。
二、如果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主合同未經審理或仲裁後,需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