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貸款擔保人,是否承擔風險主要取決於貸款人的信用程度。如果是誠實守信,就不會有風險。相反,它肯定會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保證有兩種:壹種是壹般保證責任。其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第二連帶責任。其責任是在債務到期清償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民法》第388條規定,在確立擔保權益時,應根據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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