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七條繼續推進點對點借貸平臺風險專項整治。嚴格執行《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備案登記、資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穩步推進分類處置工作,督促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加強整改,及時采取關閉、停止、合並、轉讓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集中清理整頓校園網貸。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將無力還款的借款人納入營銷範圍,禁止向18周歲以下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不得進行虛假欺詐宣傳和銷售,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發放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