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枉法裁判的民事和行政犯罪;10.瀆職犯罪判決、裁定的執行;11.濫用職權罪判決、裁定的執行;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13.玩忽職守罪導致在押人員脫逃;14.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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