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備受爭議的法律人職業道德具有強烈的雙線性。壹是屬於純生活倫理問題,如黃松有、郭敬義貪汙受賄、生活作風腐化等。另壹方面,它與人們的道德判斷或情感相沖突,或者即使遵循人們的生活倫理,也會出現多重困境答案,其中夾雜著工作技能的倫理問題,比如《劉湧案》中是否有必要為壞人辯護,《彭宇案》中法官在創造壹個證據判斷標準時是否有必要考慮社會道德的反應,《房山法官脫袍》中法官是否有可能像普通人壹樣以道德為由訓斥當事人對這兩種現象進行有效的分類和區分,不僅是我們從理論上正確把握當前中國法律職業道德的前提,也是我們在職業道德意義上進行深入探討和分析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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