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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信托擔保制度

信托是英美法的產物。2001年4月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使信托法律關系在我國得到法律確認。信托法律關系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系和債權法律關系的界限,突破了“壹物壹權”原則,開創了貸款擔保的新模式。

在貸款信托擔保關系中,有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信托擔保公司)和受益人(貸款人)。信托財產既獨立於委托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托擔保公司的財產。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普通法所有權,受益人享有由此產生的衡平法受益權。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的受益權是壹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托擔保公司以信托財產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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