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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44條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債務人破產時保證期間未屆滿,但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破產程序期間屆滿的,為保護債權,考慮到債務人破產程序期間債權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不便,可以對該債權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四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破產程序中,保證人對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仍應承擔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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