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沒有這樣的具體規定(“原材料壹經加工,不予補償”)。
《合同法》對“承諾”有規定。壹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承諾期限;如果沒有約定,那麽賣方要給買方壹定的時間進行檢驗,收貨人也要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檢驗。如果在期限內沒有進行檢驗或由於買方的過錯沒有進行檢驗,那麽賣方對檢驗失敗不承擔責任。
具體到妳的情況,乙方明顯有過錯。壹旦發現問題,應該立即退貨,而不是處理後再要求賠償。因此,甲方無需賠償乙方損失,除非乙方能證明問題是貨物本身的缺陷,是否驗貨不影響缺陷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