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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賠償後的追償權範圍

法律分析:1,保證人支付的債權金額。保證人作為受托人,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因主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壹般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附屬債務。

2.從擔保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受托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也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已支付金額的利息,但利率應為法定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壹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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