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四條將第壹百四十條改為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第四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