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協議經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壹致並簽字或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擔保人未簽字和到場不影響擔保協議的法律效力。保證協議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協議,自保證人與債權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擔保人不是擔保協議的壹方,不需要簽署確認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