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89條涵蓋了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賠償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財產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