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第350號指導性案例、倪等聚眾鬥毆案件中,認為故意聚眾鬥毆也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同時,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聚眾等數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討論紀要》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聚眾即結夥,三人以上,打架雙方故意聚眾鬥毆的,只要壹方達到三人以上,就認定雙方都是聚眾鬥毆。但如果沒有聚眾鬥毆的意圖,則不應認定為聚眾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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