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競業禁止協議又稱競業禁止協議,是指公司員工(尤其是高級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在競爭性公司兼職或從事競爭性業務,也不得在離職後特定時期和區域內到競爭性公司工作或從事競爭性業務活動。為了保護企業的技術秘密,企業有權要求員工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員工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有權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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